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和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四)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违反规定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个人的其他财产; (五)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提示、协助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会计资料;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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