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