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业务委托单位及其人员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业务介绍费、佣金、手续费或者回扣等; (二)采取不正当价格、诋毁同行、强迫、欺诈、贿赂等手段招揽业务; (三)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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