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由个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