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先取得营业执照,再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