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是本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管理、监督、指导。 省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各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