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其在六十日内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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