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其在六十日内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执业许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