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