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应当向委托单位明确指出,并按照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 (一)以隐瞒实际情况,伪造、变造凭证、帐目或者报表等手段作不实报告的; (二)有关人员利用虚报冒领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 (三)在财务收支和会计处理中,有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 (四)采取的会计政策和处理方法,有损相关方经济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指出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