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业主书面意见征集、统计办法和存档期限由业主大会决定。 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得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