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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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 (一)房...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首期完成建设,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当期...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在成立后90天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管理...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没有表决通过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能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和有一定工作能力的...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所有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20名以上业...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在书面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后,组...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日内,移交有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履行...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住宅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备案材料提供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产理区域内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但...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服务用房的房号及相关资料。对不...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专业人...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续聘的,由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聘用方和受聘方的权利义务; (...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制度和制订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配...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省人民政府可根...
第三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业主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场地以及房屋,经业主共同决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其收益按合同约定执...
第四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尚未作出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
第四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延续服务情形终止后10日内,办理以下移交手续: ...
第四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延续服务情形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费等为由拒绝办理移交手...
第四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第四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预警公示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四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房屋时,应当将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和约定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合同签订1...
第四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八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规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并...
第四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应当在出售前依法办理车位,车库预售许可或物权登记...
第五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 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少于...
第五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
第五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
第五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
第五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四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自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该部分的...
第五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严重损坏、故障,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动用专项...
第五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超过规定时间6个月内未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使规定以外职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第五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有关材料报送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
第五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
第六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
第六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一款,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
第六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
第六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第六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延续服务情形终止后...
第六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书面告知业主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且未派人...
第六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业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
第六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
第六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
第六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约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要求其限期改正或...
第七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
第七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
第七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装饰装修承诺...
第七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 (一)专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含整栋建筑物)、车位、摊位,以及规...
第七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与本条例不相一致的本省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