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