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能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和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推举产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