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申请合并或者分立物业管理区域; (十一)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分别征得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决定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