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有关原始资料;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列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