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所有权转让、赠与、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职能力的; (三)连续两年每年常住物业管理区域的时间不足半年的; (四)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接受的; (五)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并可接受业主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