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在书面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后,组织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按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