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日内,移交有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已经完成换届选举的,应当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移交给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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