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本章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