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住宅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