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一)物业建设项目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其他竣工验收资料; (四)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前款备案材料建档并保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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