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备案材料提供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资料。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复印、查阅相关资料,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