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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