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服务用房的房号及相关资料。对不按照规定提交的,不予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房产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载明物业服务用房房号和面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