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20名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罢免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并可接受业主查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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