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草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草案;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六)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以及业主之外的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