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管理规约草案;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