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在成立后90天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三)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四)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五)其他筹备工作。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其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1票,不足1平方米的不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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