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