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约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应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