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