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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