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或者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交相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职权,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