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书面告知业主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且未派人到装饰装修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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