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超过规定时间6个月内未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超过6个月未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