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有关材料报送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