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