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一款,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