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使规定以外职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备案,或者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未重新报送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两款规定予以警告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