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四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自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该部分的业主自行承担;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依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物业的共有部分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三)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