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无偿代收代交相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交相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