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尚未作出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正式接管时为止。业主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交纳延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