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场地以及房屋,经业主共同决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其收益按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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