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延续服务情形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费等为由拒绝办理移交手续。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延续服务情形终止后的10日内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