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一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记入其诚信档案并予以公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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