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房屋时,应当将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和约定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合同签订15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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