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应当在出售前依法办理车位,车库预售许可或物权登记。但车位、车库已经由业主公摊的,或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车库,车位、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由业主共同决定。 住宅物业区域巾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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