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 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少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每套房屋只能配套购买或租用一个车位或车库。车位、车库有空余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再次租用一个车位、车库;也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单位、个人,但业主、物业使用人有需要的,应当随时收回。 建设单位或业主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或转让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购买车位、车库的,房产登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建设单位不得只出售而不出租车位、车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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