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经济特区的实际和需要,适时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范围。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通住宅物业类型、服务内容和服务成本等情况,分类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三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基准价根据相关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政府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应当实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