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聘用方和受聘方的权利义务; (三)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要求; (四)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收取办法和计费方式; (五)物业的维修养护要求; (六)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七)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的移交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九)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物业服务用房; (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特约服务项目,其服务费用由双方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报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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