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戒毒康复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戒毒康复 第三十一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食、注射海洛因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食、注射海洛因以外的其他毒品成瘾严重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员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但应当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开管理。